湘潭市慈善总会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湘潭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一)资金管理依据本会的性质确定管理原则,本会的资金参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资金使用依据本会的宗旨确定使用原则,本会筹集的资金用于安老、扶孤、助医、助学、济困、赈灾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三)本会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专项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资助款。
慈善基金由政府组织、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资助或捐赠建立,此外,本会每年筹集的资金实施救助后剩余部分自行转入慈善基金。
各类专项基金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捐资用于特定性质救助的基金(可冠名)。
专项救助款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意向捐赠。
工作经费资助是指作为工作机构业务经费的捐赠。
二、资金来源
(一)国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基金投资和委托理财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三、资金募集
(一)资金募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政策进行,坚持自愿的原则。
(二)严格规范受赠和转赠的程序及操作办法。受赠和转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定向捐赠应与捐赠方、受赠方三方签署捐赠协议,本会接受捐款须出具合法、有效的慈善专用收据。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单位捐款1万元以上,本会颁发荣誉证书;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本会颁发荣誉奖(证)牌(捐赠物资按市场评估价值参照执行)。
(三)本会接受自愿捐赠,并组织开展或利用义工队伍开展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网上捐赠及项目活动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募集活动,广泛筹募慈善资金。
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本会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组织举行的慈善义卖、义演等活动的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其他优惠政策,依照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资金使用原则
(一)本会募集的资金分定向善款、不定向善款及专项工作经费资助。资金使用按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凡本会募集的慈善资金和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以及举办的公益慈善活动的资金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本会可投资兴办或入股创办有收益的社会福利机构及其它公益性实体,投资(或入股)收益用于开展慈善项目和壮大慈善基金,促进本会发展。
(四)本会的业务经费,在基金利息和增值收入及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募捐资金中提取,但不得超过年募捐资金总额的5%。同时接受有关部门资助,以及企业、团体和社会各界捐助。
(五)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及其标准执行。临聘人员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从本会业务经费中列支。
六、资金使用范围
(一)举办和资助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二)资助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弱势群体和困难个人;
(三)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
(四)开展慈善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等;
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本会办公室年末制定下一年度慈善资金募集、救助计划以及工作经费预算,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办公室依计划负责组织实施。预算外的救助项目资助由秘书长拟出方案,会长审批。
(二)本会使用不定向慈善资金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审批;100万元以上需由常务理事会立项通过后方可使用;定向捐款由本会办公室按捐赠人意愿依照协议实施。
(三)本会业务活动经费开支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会长审批。
八、资金管理
(一)本会的资金管理由本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每年年初应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本年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计划。
(二)本会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和独立的人民币和外汇帐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会计年度实行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资金帐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财务监督,并于每年年初委托社会会计事务机构对上一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对外公布。
(四)本会对捐赠人查询捐赠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及时如实答复,接受其监督。
(五)本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或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开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