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慈善总会章程

湘潭市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湘潭市慈善总会  英文译名:Xiangta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为:XT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筹集慈善款物,开展社会救助,扶助弱势群体,促进本市公益慈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湘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湖南省湘潭市广云路60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筹募善款。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慈善基金和各类专项基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收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 帮困救助。组织开展各种慈善项目和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的扶贫工程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紧急救助。承担赈灾援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帮助困难群众救急解难。

(四) 社会福利。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助医、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

(五) 对外合作与交流。加强同国内外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公益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

(六) 其他工作。加强与我市各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与协作,指导促进县市慈善事业的发展。组织义工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及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支持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视情节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迟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办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微信、短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微信、短信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本会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发挥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职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 5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